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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是西方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基本精神是认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国家对生产和市场实行垄断和控制,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能反映出产品的正常价值,所以在反倾销中应采用替代国制度。GATT/WTO也原则上确认在反倾销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可采取替代国制度,但对什么样的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各成员国在反倾销立法中自行制定标准来确认哪些国家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要采用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该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就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中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同意其他的缔约国在15年内继续对中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而且由于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出于贸易保护的需要,其他WTO成员国频频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中国成为全世界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并成为现阶段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法中判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和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力证西方国家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具有歧视性和模糊性,在实践中对我国极其不公平。因此我国的应对之策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诉讼中的作用。政府通过完善政策和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并积极利用WTO成员的身份和WTO规则尽量减少非市场经济规则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和行业协会作为应对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体,深入了解和利用欧美等国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在相关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