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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城镇建设飞速发展,机动车已经由少数家庭的奢侈品进入寻常百姓家。随着机动车拥有量的逐年绝对增加,马路杀手等名词也常常见诸于报端,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宁稳定、和谐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进入21世纪,机动车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头号杀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震惊于惨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同时,日益增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使笔者认识到,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每一个公民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决定在“三十、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以被统一称谓,并且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呈日益增多趋势。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笔者审理了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的案件。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情况,相同的案例经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民事判决经常不统一,而且受主审法官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借鉴于常年工作在民事审判一线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基本原点,紧紧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责任承担的主体、承担的范围、承担的原则等,结合笔者主审的真实案例,加以分析探讨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责任承担方面法律法规的不足,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建议,以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领域的立法有所助益,最大限度衡平“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终止后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责任承担范围等问题,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适用中经常标准不统一。因此,准确界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含义,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赔偿责任承担的原则、范围等,不仅有助于维护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还有助于维护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