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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现实法律现象早已存在,但是我们过去没有认识到这些冲突中权利的双面性。对权利冲突的研究既是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也对法学理论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权利冲突的界定主要取决于人们对“权利”和“冲突”的界定,本文将权利冲突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合法性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形成一种对抗关系,从而使其不能同时实现的情况。权利冲突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主要是权利边界不确定,间接原因则包括社会成员权利意识的增强等社会原因。权利冲突与侵权和利益冲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权利冲突的解决需要对权利进行合理配置。权利配置是指对权利在不同主体间的安排,是将权利作为一种资源所进行的组合,也是关于权利优化组合的一种机制。广义的权利配置包括公力配置和私力配置两种途径,公力配置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方式,私力配置主要包括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交换和个人对权利的正当行使。权利配置之所以必要,乃是因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尤其是仅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划分权利边界,从而解决权利冲突。因此需要对权利进行配置以促成权利的和谐与充分实现。
利益衡量是权利配置的主要方法。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手段划分权利位阶,确定权利种类之间的高低、主次区别,在发生权利冲突时,优先保护高位阶的权利。但是通过对这种理论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权利之间的所谓位阶是不存在的。只有借助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因素进行比较,才有可能对权利作有效的配置。
权利配置应当遵循权利平等、正当性和效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