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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民事公益诉讼正式入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焦点虽逐渐从宏观的制度构建及原告适格的认定转向具体的制度构建,但仍有大量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讨论,因而研究成果存在大量重复。在当前原告主体已被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文另辟蹊径,拟从案件中被告所呈现出的特征反思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实证数据被告呈现出的样态包含法院未予立案的情形,但不能据此排除原告主体起诉时予以选择的原因。本文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选择性起诉问题为研究主题,从环保民间组织和检察机关两类原告主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中的被告所呈现出的特征出发,对搜集到的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至2018年第一季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以实证数据分析为主,功能分析为辅的研究方法,在“应当起诉而未予起诉”的情形下讨论选择性起诉对环境公益的潜在风险。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权理论分析指出环保民间组织因缺乏足够的起诉激励所采取的选择性起诉具有“合理性”,而检察机关因缺乏足够的监督机制以及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了一重法律监督职责,其进行选择性起诉则具有“不合理性”,并分别对两种不同情况下的选择性起诉给出不同的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不容忽视的选择性起诉:基于被告的实证分析”。首先介绍选择性起诉的概念及相关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民事诉权理论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为后文中探讨环保民间组织与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是否合理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予以实证数据分析,突出展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的图景,结合图表与初步的分析得出两类原告的偏好性。在实证小结中结合实证数据的结果指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选择性起诉问题都是存在或者有存在的可能性,因此选择性起诉问题不容忽视。第二部分为“选择性起诉下环境公益救济的潜在风险”。这一部分的内容包括:基于实证分析结果所呈现出来的选择性起诉客观存在,结合环境公益的救济不具有选择性来指出选择性起诉对当前环境公益救济的两方面潜在风险,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减损及司法救济缺位情况下的司法公信力受损。第三部分为“环保民间组织选择性起诉的‘合理性’及起诉激励”。该部分结合民事公益诉权以及环保民间组织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考量两个方面说明环保民间组织进行选择性起诉具有“合理性”,进而为激励环保民间组织起诉提供对策建议。第四部分为“检察机关选择性起诉的‘不合理性’及其防范”。该部分结合民事公诉权及检察机关负有的法律监督职权两个方面,指出检察机关进行选择性起诉的“不合理性”,并对其予以防范。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选择性起诉问题的分析与研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研究思路上的启发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