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忠诚折扣是指特定参考期间内,当买方的购买量或者购买份额达到卖方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可以享受的价格优惠。作为一种普遍的商业行为,忠诚折扣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折扣、返利、津贴、奖金等等。通常情况下,忠诚折扣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对于生产者来说,忠诚折扣既可以提高销量、增加利润、扩大生产规模,也可以解决生产链中的协调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忠诚折扣降低了商品价格,增加了消费者福利。但是,该行为也可能会锁定客户、增加消费者的转换成本,对竞争存在潜在威胁。一般来说,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企图通过忠诚折扣维持或强化市场势力、排挤竞争对手时,该行为便具有了违法性,将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正是忠诚折扣行为的两面性使其成为了备受争议的话题之一。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忠诚折扣的专项条款。2008年施行的《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包括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价格歧视等在内的六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以“其他滥用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忠诚折扣也是一种滥用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反垄断法》对其已经有所涵盖。2010年底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在其相继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对折扣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发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统一了相关规则,提及了数量折扣问题,但对忠诚折扣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2016年11月,工商总局在利乐案中首次提到了忠诚折扣行为,将其界定为《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详细分析了其产生的竞争效果。但对该案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工商总局的认定仍然存在认定原则不统一、认定方法不规范等问题。而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的指导作用非常有限。相对而言,欧盟和美国在忠诚折扣方面的规制更为完善和具体。欧盟委员会制定的《第82条指南》中有针对忠诚折扣的专项条款,委员会和欧盟各级法院实践经验也比较丰富,出现了米其林案、英特尔案等著名案例。美国则主要根据判例法进行审查,存在Brooke案、Eisai案等典型案例。经过几十年的研究与发展,欧美已经形成了比较先进的审查机制,拥有丰富的执法、司法经验,对完善我国忠诚折扣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借鉴意义。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讲述了忠诚折扣行为的基础理论,包括概念、构成要件、分类、与其他滥用行为的关系等。第二部分分析了忠诚折扣行为的竞争效应,指出其既具有促竞争的一面,也存在反竞争的一面,但本章的重点在于分析忠诚折扣的反竞争效应。第三部分则结合利乐案对忠诚折扣的违法性认定过程进行了分析。在认定忠诚折扣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首先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然后判断涉案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若具有支配地位,则要指出其实施的忠诚折扣行为类型,分析其产生的竞争影响,同时也要考虑被指控方所提出的抗辩理由。第四部分是对欧盟和美国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经验介绍。从经典案例出发论述了欧美在审查忠诚折扣时所适用的原则、方法、抗辩事由及“安全港”制度并做了对比分析,提出了对中国的启示。最后一部分分析了中国规制忠诚折扣行为的现状及问题,在借鉴欧美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完善忠诚折扣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