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历来是国内外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等都是不作为犯研究的核心问题。围绕这些重大理论问题,迄今为止,刑法学界的争论已达两个世纪之久。虽然关于不作为犯的学说众多、观点林立,然而其相关问题依然充满分歧,不作为犯也因此得到了刑法的未解难题之称。本文拟以研究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为重点,在介绍国内外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存有争议的问题做进一步剖析,目的是不断接近不作为犯问题的真谛。
本文首先对不作为犯的基础概念进行了概述。对不作为犯的概念,提出以刑法规范为基础的定义更为科学,即所谓不作为犯,指的是行为人在意志支配下,违反命令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对于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本人支持三要件说,即一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三是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在介绍了不作为犯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理论后,本文依次对三个要件进行了具体的探讨。首先,论述了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问题,分别介绍了形式义务论和实质义务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四种: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三,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第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中,先行行为既可以是有责行为,也可以是无责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但不能是犯罪行为。对于作为义务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原则,并处理好两者在司法实务中的关系,限制实质作为义务的适用范围,同时发挥其保障正义价值的作用。其次,探讨了作为可能性问题。作为可能性,指的是实施刑法所期待的积极行为,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从性质上说,作为可能性是独立于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赞同作为可能性的判断以行为人为标准,因其体现了法律保障的个体正义。再次,论述了国内外关于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学说,重点在于找到不作为的原因力。笔者认为,从事物内部变化发展的角度来看,不作为的原因力在于对良性量变过程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