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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对于企业乃至整个国家来说,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创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及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创新提高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的发展。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机构投资者拥有资金、信息、专业方面的优势,他们更有动力和能力参与公司治理,从而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资本市场都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加之近些年来国内外机构投资者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因此成为现代学者研究的主题。
已有研究从公司创新的角度出发,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其产生的影响,但目前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本文以2014-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实证模型来探究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对公司创新投入产生影响,并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得出以下结论:(1)机构投资者持股能显著提高公司创新投入;(2)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压力抵抗型(INVre)和压力敏感型(INVse),研究结果表明INVre能显著提高公司创新投入,但是INVse却不能;(3)机构投资者整体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并不能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活动产生影响,而压力抵抗型(INVre)机构投资者能够显著促进两类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对国企的促进作用更大。鉴于国企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会大于非国企,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以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从而促进公司创新;(4)机构投资者整体以及压力抵抗型(INVre)均能够在两职合一时提高公司创新投入,但是在两职分离时却不能,这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弥补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的不足,降低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从而促进公司创新;(5)机构投资者整体以及压力抵抗型(INVre)均能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促进公司创新投入,但是在较低时却不能,这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大股东的作用,降低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以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从而促进公司创新。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鼓励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压力抵抗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此外在强调“量”增长的同时,还要注重机构投资者结构的多样性;(2)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以及国企中引入机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以发挥机构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补充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创新;(3)引导机构投资者的价值投资,以发挥机构的监督作用,避免资本市场波动;(4)建立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权益类投资以及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并拓宽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以及正处于“大股东减持”进程的背景下,从两类代理问题的角度出发,探究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创新投入的影响,这对中国上市公司能否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发挥其对管理层和大股东的补充监督作用,进而促进公司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已有研究从公司创新的角度出发,研究机构投资者对其产生的影响,但目前学界对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结论。本文以2014-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实证模型来探究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对公司创新投入产生影响,并根据实证研究结果得出以下结论:(1)机构投资者持股能显著提高公司创新投入;(2)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压力抵抗型(INVre)和压力敏感型(INVse),研究结果表明INVre能显著提高公司创新投入,但是INVse却不能;(3)机构投资者整体能够显著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并不能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活动产生影响,而压力抵抗型(INVre)机构投资者能够显著促进两类企业的创新活动,但是对国企的促进作用更大。鉴于国企的第一类代理问题会大于非国企,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管理层的作用,以缓解第一类代理问题,从而促进公司创新;(4)机构投资者整体以及压力抵抗型(INVre)均能够在两职合一时提高公司创新投入,但是在两职分离时却不能,这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弥补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的不足,降低管理层的自利行为,从而促进公司创新;(5)机构投资者整体以及压力抵抗型(INVre)均能够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时促进公司创新投入,但是在较低时却不能,这说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大股东的作用,降低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以缓解第二类代理问题,从而促进公司创新。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鼓励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压力抵抗型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此外在强调“量”增长的同时,还要注重机构投资者结构的多样性;(2)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以及国企中引入机构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以发挥机构对大股东和管理层的补充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创新;(3)引导机构投资者的价值投资,以发挥机构的监督作用,避免资本市场波动;(4)建立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权益类投资以及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并拓宽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现象以及正处于“大股东减持”进程的背景下,从两类代理问题的角度出发,探究机构投资者持股对公司创新投入的影响,这对中国上市公司能否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以优化股权结构,发挥其对管理层和大股东的补充监督作用,进而促进公司创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