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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是各国和各仲裁机构普遍一致的做法,这是由仲裁的私人性决定的。仲裁庭审不公开,程序经当事人一致同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满足了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和避免麻烦的需要。然而,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性要求并不必然推出参与仲裁的相关人具有保密的义务。保密义务通常来源于三个方面:双方在仲裁协议中订立保密条款;适用的仲裁规则要求对仲裁保密;仲裁地的国内仲裁法要求对仲裁保密。实践中许多国家的判例,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是否具有保密性持不同态度。例如,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仲裁不仅具有私人性,还具有保密性。即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保密义务,也认为仲裁协议中存在默示的保密条款。而在澳大利亚法院判例只认同仲裁具有私人性。现实不同的态度需要当事人认真考察,以选择对已有利的争议解决地。然而,最方便的做法便是在仲裁协议中写进一条保密条款,约束当事方。谁负有保密责任?基于什么理由?主要有三类主体需要对仲裁保密。仲裁当事人;仲裁员;仲裁参与人,这包括当事方的法律代表以及证人等。关于仲裁员的保密义务,普遍认为是基于职业道德要求。如美国仲裁机构制定仲裁员道德守则,规范仲裁员的行为。当事人的保密义务通常基于订立的保密协议或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保密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仲裁保密的范围可能包括:(1)仲裁存在的事实和程序;(2)仲裁的实体事项,如仲裁程序中披露的文件,仲裁中提出的证据,普通证人证言和专家证人证言;(3)部分或全部裁决书。实践中产生需要披露裁决书的情形,为了既保证保密,又满足公众了解行业、监督仲裁员的需要,裁决书往往以略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的方式予以公开。在英国违反保密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损害赔偿和向法院申请禁令,损害赔偿方式大多由于损失无法计算而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而申请禁止令的前提是得知相关人要泄密,实践中难以满足保护的需要。而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更是鲜有关于违反保密义务采取何种救济途径的资料披露。所以一旦违反了保密义务,救济会很无力。有原则就有例外,保密是原则,例外地需要披露仲裁中的资料。归纳实践中的情形主要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一方向他人披露;当事人一方存在合理的需要,这合理的需要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为了保护或证明对第三者的法律权利;存在公共利益需要优先保护的情况;法院强制一方当事人披露;因一方启动诉讼程序导致司法监督仲裁的机制启动,有关仲裁的资料因进入诉讼而进入公众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