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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会计职能的转轨、变革与不断完善以及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正式发布了各种具体会计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适用,同时鼓励其他企业逐步向新准则过渡,税收法规与会计处理的差异越来越突出。
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存在既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契机,又可能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既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贯彻落实,也可能由于纳税人对税法和会计法规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或受某些局部利益的驱动,导致在税收筹划上出现偏差,出现避税甚至偷税行为,造成税收收入的流失。从另外一个角度,这种差异的存在既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也加大了税务执法的难度,无异于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的差异,寻求不合理差异之间的协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内容安排上,本文首先研究了会计与税法制度的关系,通过对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法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发展的阐述,说明会计制度相对于税收制度来说,既存在外在调整的需要,也一定程度上必须保证内在的遵从。然后分析了会计与税法制度差异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2000年,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实行,我国逐步由“纳税调整”模式逐步走向了“独立纳税”模式,明确了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分离趋势。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紧接着是研究我国会计与税法制度差异的现状。本文选取会计制度中最重要的四个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逐一从确认和计量方面进行了微观的差异分析。第三部分为实证检验。利用部分上市公司的数据,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探讨了影响我国会计与税法制度差异的因素。在前几部分论证的基础上,作者对会计与税法制度差异协调的可行性、协调思路思路进行了构想,并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最后本文分析提出“分离不是目的,既有分离,又有协调才是辨证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