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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三四十年的开放与改革,经济发展取得累累硕果,经济发展总量雄居世界前列,然而我国环境形势却日益严峻。“十面霾伏”的空气、“五颜六色”的流水和“满身贵金属气息”的土壤,不断挤压着人们的美好生存空间,清山绿水渐行渐远。如何应对日益恶化的环境,留住原本美好的自然环境,成为人们无法回避必须积极作为的沉重课题。为了使人们拥有健康的生存环境,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环境公益的一剂良药在此背景下“破土而出”,它以授予法律主体诉讼权利的方式,来弥补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不足,促使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督促企业等主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公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危险时,任何起诉主体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针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行为人停止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通过环境公益的语义分析逐步引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并对环境公益诉讼发展起源、特征、类型划分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二章:他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考察。美国建立公民诉讼条款,德国建立了环境团体诉讼制度,日本设立了民众诉讼制度,印度设立了独具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对他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学习考察,对我国制度建设带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启示意义。第三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保法》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只是对该制度概括性规定,对具体如何操作未作细致规定。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常常被法院以不在受案范围之内等理由拒之门外,相关细节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且原告资格限定过于严格。针对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宏观的原因分析。第四章: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在学习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议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放开,并对受案范围、管辖权、举证责任等具体操作环节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期待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和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