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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也在不断地变化,整个社会面貌日新月异,为了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求,司法改革也在同步进行当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下,我国的法制环境得到了改善,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权利意识逐步增强,我国正在从“息讼”的社会向“法律维权”的社会转变。因此带来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法院的受案量越来越大,案件积压日益严重,法官承受的压力愈加沉重。为了解决司法资源不足与人们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我国展开了简化民事审判程序的司法改革,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以其快捷、简便的特质成为了这项司法改革的首选。其实,早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尤其以美国为代表就开始探索小额程序,这一程序在这些国家发展相对成熟完善,为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为其他国家探索、研究小额程序提供了借鉴作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3章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这就是我国关于小额诉讼的首次立法,从此我国正式建立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自201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对比国外立法可知该程序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从基础理论出发,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从总体上对该制度有一个宏观的把握,接着由概念分析其特征,进而引出小额程序的功能。其次,第二部分把视野放在国外及有关地区,主要是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英美法系重点介绍的是美国和英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大陆法系则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着眼点。然后,在对国外小额程序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其异同进一步总结,以供我国借鉴和利用。第三部分具体介绍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先从该程序在我国的发展环境入手,之后介绍其立法发展过程和立法现状、司法现状,为完善该制度作出铺垫。最后,也就是第四部分明确提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完善的构想,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进行。笔者才疏学浅,希望能通过自己浅薄的认识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