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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十几个罪名是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并且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体现的最多,最为常见。在我国刑法中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系统的理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无论在刑法学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有深入探讨的必要。本文结合对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概述,通过对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跳出传统研究视角,不拘泥于某个罪,并结合贪污罪、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三个典型的个罪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同时总结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一些缺陷。基于上述研究,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概念内涵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探讨,将这十几个犯罪的相似客观要件抽取出来,作综合分析,通过比较,厘清其异同点,进而对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完善。这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着深刻而长远的意义,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的适用法律,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影响刑事立法进程,让每一位人民群众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本文笔者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对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地深入分析,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概述,通过对国内外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立法概况的认识,深入了解刑法中“职务”的涵义、特点,在确定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将“职务”与相邻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包括“职务”与“职权”、“职务”与“工作”、“职务”与“公务”,从而在多个角度概述了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二部分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表现形式及结果形态的认识,全方位解读了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利用”之含义以及“职务上的便利”之含义,来概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含义,同时主要分析了其特征: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表现形式;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结果形态。第一种表现形式主要包含:利用本人职务之便和利用他人职务之便,职务信守之便与职务背信之便,利用作为形式的职务便利和不作为形式的职务便利,利用现时的职务之便与利用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之便;第二种结果形态主要包含:直接占有财物,收受或索取贿赂,改变财物的占有状态,进行非法经营、决策、行使或阻碍有关事项。第三部分通过对贪污罪、受贿罪以及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对比分析,解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各个罪名中的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司法认定,同时总结出其共性,并对其加以研究,以便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难点。第四部分总结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或者司法完善措施,这对于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有利于确保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