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ahaqwj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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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人口不断膨胀,陆地资源日益枯竭,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海洋成为世界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基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第九部分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该部分由两个条款构成,分别规定了闭海或半闭海的“定义”以及“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本文围绕闭海或半闭海这类特殊的海域,总结《公约》中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产生和设立过程,分析该项制度的性质和地位,及其在典型的闭海或半闭海地区的实践,望能将这些制度和经验借鉴并适用于南海,将南海建设成为闭海或半闭海合作之典范。全文除了引言部分外共有五章,分别分析了闭海或半闭海概念的国际法界定、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设立及影响、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性质与地位、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实例分析,以及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在南海的适用。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缘起和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创新点。闭海或半闭海是一类地理情况和生态环境极其特殊的海域。世界上绝大多数闭海或半闭海的沿岸国家相互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领土和海域划界纠纷,也共同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物资源枯竭和海洋科学研究开展的问题。南海是《公约》框架下的一个典型的半闭海,也同样面临着上述问题的挑战。中国应当充分认识到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制度给南海区域合作和发展带来的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契机。作为南海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沿岸国,中国应当充分利用《公约》的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以达到缓和南海地区的矛盾与冲突,并实现南海区域合作的目的。本文首先采用历史研究法对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提出和设立进行分析,进而采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世界上主要的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合作制度,最后为在南海这一半闭海开展区域合作提供可行的建议。第一章介绍了闭海或半闭海的国际法界定。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出现了在具有相对封闭性的海域设立特殊航行制度的建议,这是“闭海或半闭海”设想的第一次提出,但是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缔约国就闭海或半闭海的定义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将该定义编入《公约》第122条,标题为“定义”。根据该定义,构成闭海或半闭海的海域应当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国际性,闭海或半闭海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环绕;第二,面积较小,闭海或半闭海是海湾、海盆或海域,而不是一个大洋;第三,相对封闭性,闭海经一个狭窄的出口与开阔海洋相连;或者第四,沿岸国管辖区域覆盖率高,半闭海的全部或主要由沿岸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其中,后两个构成要件为选择性关系。任何一个海域只要符合国际性、面积较小和相对封闭性这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闭海”,符合国际性、面积较小和沿岸国管辖区域覆盖率高这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为“半闭海”。闭海或半闭海的“定义”条款在标题、位置、导言和结构上均具有特殊性。第二章,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设立及影响。随着海洋危机的日益加剧,海洋合作治理应运而生。闭海或半闭海不是按照离领海基线的距离而划定的海域,而是依据海域的地理特征而划定的一个特殊的海洋区域。这类海域的面积较小且相对封闭,沿岸国家数量较多,人口密度较大,是重要的国际航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特殊的海洋危机,例如:海洋生态系统脆弱、海洋污染严重、沿岸国领土主权纠纷激烈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缔约国对于是否应当为闭海或半闭海设立不同于《公约》一般性规则的特殊制度问题产生了分歧。缔约国在经过数期会议的反复讨论和协商之后,出于平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与非沿岸国利益的考虑,最终形成了《公约》第123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条款。该条款包含了闭海或半闭海制度的一般性内涵与合作内涵。前者是指闭海或半闭海地区不存在特殊制度,而是公平地适用《公约》规定的一般性海洋规则;后者是指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公约》权利和义务时应相互合作。第三章,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性质和地位。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究竟是一项国际义务,或者仅是《公约》的一种鼓励性的建议,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对《公约》第123条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后可知,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并不是一项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国际法律义务,但是由于《公约》中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海域的一般性规则应当公平地适用于闭海或半闭海海域,因此,在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方面,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应当被认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意义。另外,沿岸国承担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低敏感却又事关全体沿岸国共同利益的事宜的协调义务,以促进沿岸国的合作。这种协调义务仅要求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为现实相互合作的最终结果进行努力,在此过程中,沿岸国应当遵守国际法上的善意原则。根据条约相对性原理,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对沿岸的《公约》缔约国当然有效,对沿岸的非《公约》缔约国则不产生效力。然而,出于其国家利益与区域共同利益的考量,这些非《公约》缔约国可以主动、自愿地参与闭海或半闭海海洋治理的区域合作。第四章,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的实例分析。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在实践中通过国际和区域两个层面开展。国际层面上,要强调联合国在海洋危机治理方面的全球性统筹功能,区域层面上,需考虑到海洋区域治理在闭海或半闭海这类区域性特征显著的特殊海域的重要作用。区域合作是闭海或半闭海治理的重要方式,与全球性的国际合作相比较,其独特的优势在于:第一,地缘邻近性易生心理认同感;第二,区域共同利益易促成合作;第三,区域合作更加可控且有针对性;第四,尊重地理和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在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支持与协调下,部分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方面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区域合作,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区域海项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的渔业资源养护合作计划,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开展的海洋科学研究协调工作。地中海和波罗的海是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区域合作方面的法律体系都比较成熟,其经验具有可借鉴性。在闭海或半闭海地区,海洋科学研究与军事测量的界限不易区分,这种情况下更加应该推进沿岸国之间、以及沿岸国与非沿岸国之间的海洋科学研究合作,以消除误会并实现多方共赢。第五章,闭海或半闭海合作制度在南海的适用。南海是《公约》定义下的一个典型的半闭海,面临着包括沿岸国之间的领土和海域管辖权纠纷、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物资源特别是渔业资源枯竭和域外势力干涉等一系列问题。虽然,南海沿岸国目前已经在海洋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养护方面达成了一些初步的双边协定与合作意向,但是总的来说,南海地区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方面缺少有针对性且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区域公约。在南海开展区域合作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在此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借鉴其他闭海或半闭海区域合作治理的有益经验,其次则应将这些有益经验与南海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南海开展区域合作时,应当考虑到九段线内水域不同的法律地位,将南海海域划分为不同层级,分别适用不同的合作模式。另外,南海的区域合作应当严格遵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律规范,循序渐进,从南海区域合作的初级阶段逐渐向发展阶段过渡,最终实现区域的全面合作。中国应当坚持善意合作的基本思路,并在南海区域合作中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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