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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因其涉及的相关问题较多且较为复杂,所以一直备受学界关注,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笔者通过广泛查阅资料,在深入研究前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先行行为的相关理论及观点进行归纳提炼、对比分析,从先行行为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基础入手,围绕先行行为这一义务来源与其他义务来源之间的关系、先行行为的认定条件、先行行为的范围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对涉及的不同学说进行了介绍及评析,最后,笔者试图提出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立法模式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以外,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不作为犯先行行为概述。概述部分共探讨两个问题,一是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的概念,二是其历史演变。在界定其概念的过程中,笔者首先综合了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概念的不同表述,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就其历史演变而言,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后经发展,又经历了形式来源说、实质来源说两个阶段,笔者对整个历史演变进程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就先行行为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按照学界的通说观点,其能够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但不乏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声音,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分别对其进行介绍,并做出评析。最后,笔者就其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根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部分,就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与其他义务来源进行对比。在本部分中,通过对比分析,以期找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与其他义务来源的不同之处,明确先行行为独立成为义务来源的意义。第四部分,就先行行为的认定条件进行探讨。理论界对于先行行为的认定条件有着不同的观点,笔者首先对这些不同观点进行了介绍,随后进行了评析。另外,就先行行为的认定条件而言,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先行行为要想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需要具备有危险状态的存在、救助的可能性、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对法益具有保证义务这四个条件。第五部分,就先行行为的范围进行探讨。在本部分中,笔者主要是围绕先行行为的具体范围进行探讨,主要就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是违法行为等六个问题进行了研究。第六部分,关于我国先行行为立法模式的建议。本部分首先从立法现状以及立法必要性角度展开进行论述,其次就先行行为现有的立法模式进行说明,并做出评析,最后,就先行行为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