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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补充和修正了纯粹当事人主义的固有弊端,很好得平衡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了实质正义的实现,因此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纳,并视其为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我国目前正处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时期,正面临着该如何重新调整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核心问题,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简要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研究现状,揭示了研究释明权制度对我国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了文章的写作目的和写作思路。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释明权制度概述。介绍了释明权制度的概念、性质和分类,其中着重论证了释明权的双重属性,为下文的论述做好铺垫。分析了释明权制度得以确立的法理基础,即能够适度地对当事人主义进行补充和修正,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缓和当事人的失权负担,给当事人以程序保障以及增加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出现等等。第二章,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概况及比较分析。介绍了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和地区的产生背景和立法概况,通过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相关规定的对比,归纳出了释明权及其类似制度的发展动态和方向。第三章,法官释明权相关问题研究。分析了释明权制度与各种诉讼模式之间的关系,认为其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并无存在的必要,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补充和修正,释明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能够促进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方向发展。同时比较分析了释明权与法官诉讼指挥权、释明权与法官中立的关系。第四章,释明权制度在中国的引入。介绍了法官释明权制度目前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定的弊端,以及建立完善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然后从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释明权行使的阶段以及对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具体设想。结论: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重要时期,正面临着该如何重新调整配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责关系的核心问题。笔者认为,法官与当事人协同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我国未来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释明权制度有效得克服了纯粹当事人主义的弊端,确保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兼顾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共同实现。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向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方向发展,希望释明权制度能够早日得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