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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经济快速发展,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于各个领域,例如产品侵权、环境污染侵权、证券侵权及交通侵权等。我国在对大规模侵权救济时重点强调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于现行的解决机制单一,使得受害人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赔偿,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因此,研究大规模侵权的救济制度,对于保护和救济受害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法分析和调查分析等研究方法,除去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对大规模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它包括两个部分。首先阐述了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再次是对大规模侵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受害人数多、因果关系复杂、损害结果严重等,这些特征也导致了大规模侵权种类的多样性。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为下文的论述做了铺垫。 在第二部分中,对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的现状进行梳理,现今我国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有行政救济、民事诉讼和责任保险三种救济途径。实践表明,我国在发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后,往往都是通过政府运用行政调处的手段加以解决,它在应对大规模侵权纠纷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用财政收入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司法途径几乎无用武之地,而侵权企业也往往以破产告终,受害人的赔偿救济之路也走得更加艰辛。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的现状与不足,凸显出多元化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第三部分中,笔者从诉讼方式和救济方式两方面入手构建我国大规模侵权的救济制度。在诉讼程序方面在坚持我们原有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基础上,应当适当借鉴国外的集团诉讼制度。在救济方式方面,笔者专门详细介绍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三种救济方式。 在借鉴国外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经验和考虑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一种新的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以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赔偿基金为内容的多元化、系统化的损害救济制度。该种制度是按照平行结构模式构建,其中以惩罚性损害赔偿和责任保险为主导,以损害赔偿基金为补充。 本文主要论述了大规模侵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我国对大规模侵权救济的现状与不足,并通过对外国相关制度的介绍与比较,提出了构建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