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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理念,中国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力度逐年扩大,人民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渴求度逐渐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具有公共物品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很难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日渐丰富、专业程度高、供给公平的要求,政府开始尝试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但是,在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通过给相关概念下定义、分析现状提出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解决问题的方法,提出组建成立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组织机构,探索优化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流程,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参与主体提供更好的体验。本文基于国内外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研究,对公共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进行了定义,界定了政府购买方式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四类主体,为后续展开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本文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涉及的需要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事项进行节选。并逐一对具体工作开展情况、人员配置情况、向社会提供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阐述,经过归纳分析,总结哈尔滨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配套的法规制度不完善、主体间权责不平衡和监督体系不科学的问题。为了解决已有的问题,本文从理论上先论证了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各个主体间的运行机理,并运用经济学理论原理,对政府在购买服务中应该担任的具体角色从四个主体角色中进行剥离。根据以上论证,探索在哈尔滨市组建成立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相应的机构,并对现行的政府内部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流程进行了优化设计,以求能够通过平衡政府部门间的权力,明确购买活动中政府不同职能部门的责任和权力,真正让哈尔滨市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实际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