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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保证其移转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完整的,不负担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如果转移的标的物上存在着其他权利负担,买受人就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完全的所有权,从而直接危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为了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利益,出现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和作用。虽然已有许多学者认为传统的瑕疵担保责任已经丧失其独立性,建议应将其并入违约责任的范畴,但笔者认为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其特殊的功能及地位是不能由其他制度所代替的,不仅不应当被废弃,而且还应该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在今天,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弱者的不利地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仍具重要意义。
第一部分为瑕疵担保责任概述,介绍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种类、起源与发展,以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介绍了权利瑕疵的各种情形,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效力及免除。
第三部分为国外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立法规定的比较研究,对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作了概括介绍,并将其相关规定作了比较分析。
第四部分为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现状分析及完善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立法现状,其次指出了我国《合同法》中权利瑕疵制度的不足,最后对我国《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通过比较法研究,得到我国未来民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最佳定位,进一步完善我国这项制度,发挥其保护消费者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