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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所确立的两种基本的遗产转移方式,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然而,在理论界,由于对此两种继承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尚缺乏深入系统研究,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相对立,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互补性、协同性和相互制约的属性。因此,正确厘定两种继承方式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进一步认识继承法的私法性质,弘扬私法自治理念,准确把握法律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精神,保障死亡公民财产流转的顺利进行。时值我国继承法面临即将全面修订之际,笔者选择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关系研究》作为自己硕士论文的题目,以期能对我国继承法基础理论的建构和继承立法的完善作出有益的探索。
本论文共分为五部分,约4.5万字:
第一部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之区别。在明确继承本质为“意思说与死后抚养说”的基础上,通过介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及其历史演进趋势,在形式上阐明了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的主要方面,即:适用的情形不同;体现被继承人意愿的程度不同;受继承根据影响的强弱不同;继承人的范围不完全相同;角色定位与适用效果不同。
第二部分:遗嘱继承是某种意义上的法定继承。通过分别考察立法对遗嘱人之遗嘱能力、遗嘱自由、意思表示、遗嘱形式、遗嘱内容以及遗嘱继承人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以明确在某种意义上遗嘱继承就是法定继承的论断。因此,遗嘱继承虽然是遗嘱人生前个人意愿的直接体现,但归根结底它也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是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共同作用于财产继承关系的结果,遗嘱继承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浓厚的“法定”色彩。
第三部分:法定继承是法律推定的遗嘱继承。立足于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是确立法定继承的内在根据,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等规定均源于被继承人意愿的论据,系统分析了法定继承实质上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法律推定。因此,要使法定继承能够成为公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立法上的合理选择是,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愿,寻求法律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最适度保护。逻辑的结论是,法定继承的确立,如同遗嘱继承之设定,首先必须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这是法定继承的灵魂;同时也须体现立法者所期盼的继承秩序,这是确保法定继承据以实现的强制效力。
第四部分: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这一部分是关于两种继承方式效力的定位,首先论述了遗嘱继承优先效力的基础——私法自治原则,其次结合立法体现和司法规制,具体阐释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合理内涵。换言之,私法与公法之辨证关系,反映在财产继承领域,必是私法自治原则的确立和在此支配下的遗嘱自由主义,由此也就决定了遗嘱继承之优位效力。
第五部分:结语——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相互补充与协同一致。概言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虽有形式上的差别,但二者同源、同质,都立足于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生前意愿,集中体现了我国继承立法的价值取向;它们虽有效力上的不同,却又不可相互取代,偏废其一;二者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取长补短,相互制约,并在各自的适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实现遗产转移顺利进行的基本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