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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无论是对每个人自身来说,还是对国家、商业机构以及第三人都有着重要意义。个人信息与其他物质资料一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价值。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更加凸显出来。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国家、商业机构以及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大量的收集、处理以至于滥用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个人的生活,甚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均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利。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立法,通过法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置身于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也让个人信息不断被泄露,而且泄露渠道众多让人防不胜防。然而,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完善。虽然《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了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条款,但这种笼统而模糊的规定,远不能满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正是由于法律的缺位,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不法利用时,人们无法寻求法律的救助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正是由于法律的空白,各种侵犯个人隐私、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和行为愈演愈烈。个人信息的泄露,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同时,还有可能危及其财产权、生存权、劳动权等诸多权益,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目前我国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这正表明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空缺和亟待立法保护的迫切与必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信息时代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它不仅凸显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个人信息自由流动的尊重。 本文是立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基石上,在了解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综观国外立法和本国国情的大环境下,提出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关于个人信息的概述。首先是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即对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进行较为详尽的基础理论阐述,从而对个人信息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阐述个人信息的概念时,把个人信息与隐私、个人数据这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突出这三者之间的异同点,从而对个人信息这一概念能够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而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的理解上,其本身也有三种不同的倾向:一是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二是隐私权型,三是识别型。本文采用识别型来定义个人信息。接着阐述个人信息的五个特征,即主体为自然人、内容涵盖广泛、本质可识别性、可共享性和可积累性。紧跟着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多种多样,本文仅罗列其中三种主要的分类。 第二章论述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确立,包括:个人信息权的证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内容、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及与其他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对个人信息权的证成是通过对利益价值和人权内涵两方面价值分析。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以人格权为主导兼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知情权、信息更正权、信息请求权。个人信息权的救济主要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规制实现的,主要有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式。限制个人信息权的具体事由主要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新闻自由和公众人物这四种情况。 第三章主要是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的介绍和评述以及国际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趋势。国外的立法情况主要介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美国、德国、日本这五个较有代表性的区域和国家的立法。综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以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情况,对国际上的立法趋势加以分析,为第四章提出完善建议做铺垫。 第四章提出如何完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首先对我国现行立法局限进行评述,然后分别从立法体制和立法内容两方面来阐述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立法体制采基本法和单行法配套的体系。根据义务主体和领域的不同,制定相关的单行法。立法内容分为立法原则和具体制度构建两个方面,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重点是阐述自律机制的引进、监督机制和登记制度的建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补充救济。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部分。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是个人信息的概述,接着阐述个人信息权的确立,紧跟着介绍和评述国外和国际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最后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