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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大量年轻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市,但是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低,又无一技之长,仅靠体力劳动谋求城市中的一席之地。收入微薄、居无住所致使他们无力将自己未成年的子女带在身边,只能选择将他们留在农村,这就衍生了大量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与留守儿童处于长期的分离状态导致留守子女监护缺失,从而致使他们在学习、生活、心理、品性、安全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3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存在很多缺陷,如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上存在监护人权利缺失、对监护人缺乏有效监督、监护人条件或资格及委托监护规定不明确等。这些问题从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本文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进行一个探讨,力求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与监护体系。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理论基础。学术界对农村留守儿童界定存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留守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及外出务工时间的长短,留守儿童年龄等,因此为了确保研究对象的准确性,笔者在第一部分首先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监护进行界定,随后从国际公约、条约、国内立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简述。第二部分首先指出适用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一般法律规定与特殊法律规定,然后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剖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原因。第三部分通过对德、法、英、美四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梳理、分析,总结以上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先进理念与趋于完善的监护制度,为改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法律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提出“政府督导、校家协同、社区自助、社会帮扶”的留守儿童监护体系,在“四个方面,五个主体”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体系中,强调社区在留守儿童监护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