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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很迅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产品,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的多元化。2007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后,金融危机影响了全球经济,更是波及到银行机构的经营管理体系。自此国内外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调整,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保护投资人,巴塞尔委员会提高了相应指标标准,对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本文希望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数据分析指出AA银行财务信息披露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希望能够对提高AA银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提供一些帮助。从当前我国银行业的财务信息披露情况来看,仍然采取强制性披露策略为主,银行的自觉披露意识不足,当前已经披露的信息完整性和真实性有待提高,因此本文研究银行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一方面符合商业银行发展需要,满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利。中国是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信息披露问题有明确规定,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及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机构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提出一定要求,本文从巴塞尔协议与国内监管两大层面,围绕我国金融制度与金融环境,分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相关问题。本文研究综合运用规范研究法、数据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整合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外部性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等内容,客观阐述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特征与性质,在此基础上采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家上市银行与准备上市的AA银行的2015年年报,进行详细分析对比,并结合AA银行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AA银行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方面的信息披露较为完善,且考核的硬性指标基本与商业银行各个监管指标的要求相符,但是在具体实施操作中,如风险管理策略、公司治理体系、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内容以及会计处理差异化这几个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究其原因,本文认为AA银行信息披露内在动力不足、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和国内同业的经验存在差距、系统设置不完善,缺少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为改善财务信息披露现状,AA银行应优化公司原有的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真实性与完整性,体现信息披露的价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