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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随着经济民主化的加强和政府职能转变对行业协会的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行业协会对社会发展也有消极的一面,行业协会所实施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就直接背离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基本机理——自由竞争,行为后果更具危害性,因而被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列为规制对象。而现阶段我国,就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鉴于此,笔者选择了这一问题为研究对象。 本文具体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经济生活中几种常见的由行业协会主导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提出法律法规不健全和执法不力为我国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大量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 第二部分,提出对市场竞争而言,行业协会是一把“双刃剑”,它能产生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的影响。在其负面影响中,最容易出现又最易受到社会指责和法律规制的是,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引起的经济低效率和对竞争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价格卡特尔、数量限制、划分市场等。加之行业协会具有不同于典型市场主体的特征,使它主导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明确将行业协会列为规制主体。 第三部分,通过对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三种立法模式和反垄断实践的比较分析可知,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制传统不同,规制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和司法也不同。受此启示,本文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生活中的现实对行业自律价、信息交换、标准认证这三种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着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我国对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力求实现制度安排与现实条件最佳契合。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分析他国的法律规制,其目的就是设计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制度。笔者建议,我国反垄断法在立法上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从行为的列举、适用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