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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被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借此平衡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税收主体的特殊性决定在税收征纳关系中亦存在信赖利益,本文所探讨的税法领域的信赖利益侧重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十八大以来随着“四个全面”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贯彻,使得法治成为“四个全面”实现的基本框架和运行轨道,也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基础理念和方法指导。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税收法律备受重视,并且日趋完善。虽然,我国学者早已认识到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的重要性,也在理论研究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在实践应用中仍旧不足,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进入瓶颈期,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和根本性的解决,这对我国税务行政机关权威的树立及良好税收环境的构建形成障碍。因此,在现代税收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和新时期建成法律体系的指引下,实现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讲,我国最初在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上的起步晚、起点低,但经过逐渐的探索研究,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仍旧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行政法领域对信赖利益的确认为税法领域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开辟了道路;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对两税合并下外企给予五年的税收保障是税法领域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一大进步。有成绩亦有不足,现阶段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进入瓶颈期的表现在于理论研究有待深入,法律规范有待健全。而突破瓶颈期的机遇在于新时期诚信政府的构建、税收理念的更新以及“一带一路”经济带建设的推动,特别的是税收法律的健全,这些都将成为完善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有力条件。从国外发展借鉴的角度讲,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问题早已备受重视,并且具有了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实践中也得以应用。德国和日本走在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保护的前列。虽然各国都以不同的方式诠释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在纳税人利益保护理论研究及现实规范上也不尽相同,并且都在本国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这对突破我国现阶段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瓶颈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