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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在经济领域并不少见,它的危害性在于造成了市场不公平竞争,使那些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或者其他旁门左道知晓内幕信息的人获得大量盈利,损害了人们对市场的信任,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经济的发展。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也会发生内幕交易,黄光裕案就是最近炒的比较热门的一例内幕交易案件,但是该案发生在场内市场,而内幕交易更易在场外市场发生。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对场外市场规定的比较含糊,一些板块市场的设立往往是依据证监会的一纸批文。对场外市场的准入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等都是使用辅助性的公文加以补充,这不仅从法律上不够规范,从效力上也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对法律资源来说是一种浪费。为了完善场外市场机制,实现其资本融资升级的功能,从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入手,去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产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在借鉴美国、日本在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上,从我国场外市场的特殊性的角度去对场外市场内幕交易应该如何规制进行自己的理解。第一部分讨论了我国场外市场内幕交易的情况,首先介绍内幕交易的一些特征,其次对比我国场外市场内幕交易和美、日的区别,再次介绍我国场内市场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从而引出我国在场外市场内幕交易规制方面的问题。第二、三部分具体的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用比较分析法,从场外市场的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这三方面着重入手。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场外市场的特殊性,对完善对场外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