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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中,检警关系成为学术界日益关注的焦点。检警关系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侦查活动中基于各自地位和职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关系。检警关系是刑事构造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科学构建检警关系,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不仅能够有助于理顺侦查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长期以来,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下,我国法律对检警之间侦查权力的分配和运行方式的规定很不完善,诉讼效率低下和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这种检警相分离的模式无法适应改革后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基于以上原因,对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批判和重构成了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笔者在对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及其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考察国外的检警关系模式,认为在我国应该实施检警一体化的改革方案。即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地位,使侦查机关的所有诉讼行为,特别是调查、取证行为,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和监督。此种检警关系模式立足于检察官、警察的专业本质,着眼于刑事侦查的任务,调整了检警之间的角色关系,使公安机关能更好地与检察机关合作,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外在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