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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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主体制度的研究中,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作为国家管理商事主体活动的重要手段,不仅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资格,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已经纳入国家立法计划的,大家翘首期盼的商事登记法,其制定工作必将进一步提速。党的十六大指出,要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立法无疑是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工作。因此,为了更好地制定商事登记法,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深入的研究。 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需要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履行。商事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具有公的性质,主要表现为程序法。值得注意的是,商事登记法的公法属性固然不能否认,但也绝不能过分予以强调,否则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强调其私法功能。商事登记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其登记与否,登记是否真实,以及因登记的特殊目的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从世界各国商事登记立法来看,当代各国商事登记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商法典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二是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的民法模式;三是以法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单行法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尽管这一制度在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已经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重公法价值轻私法价值;商事登记法在价值取向上过于向交易安全倾斜,对效率有所忽视,尤其是登记申请人的效率更为低下;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立法上形式分散且层次较低;有关商事登记的诸多法律文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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