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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巩固和完善科技创新体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发展新动能,强化标准引领,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我国新时代科技创新,特别是产学研协同创新指明了方向。为此,中国的自主创新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就是其中重要的战略选择。
产学研协同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在我国实施已经有近三十年。虽然在实践上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在理论上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协同创新开展的过程中,经常遇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以至于协同创新关系难以形成。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与国家相应政策引导、扶持的缺失和不到位有关。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倡导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但是具体的金融、税收、财政等激励政策较少;二是与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追求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有关。简单采用“拿来主义”能够使企业节约创新成本,也不用担心创新失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导致企业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技术创新。如何有效发挥创新政策的激励作用和增强企业的创新取向,是协同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困扰实务界,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方法。在学术界,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产学研合作绩效、知识转移等方面,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来分析它们的影响因素、相关政策等,而很少有人对产学研协同创新关系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因此,本文深入讨论了创新政策、企业创新取向、企业协同创新意愿三者之间的关系,丰富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研究。
本研究在回顾大量历史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创新政策、企业创新取向、企业协同创新意愿的内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再以企业创新取向作为中介变量,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创新政策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的影响关系;再将创新政策划分为供给政策、环境政策、需求政策三个维度,并据此提出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最后选取契合研究主题的成熟量表和经过验证的量表,并通过小样本预测试对初始问卷进行检验,删除不合格的题项后形成正式问卷。通过SPSS24.0和AMOS24.0两个统计分析软件对236份大样本数据进行分析,验证了相关假设。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创新政策及其三个子维度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供给政策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的影响效应最为显著,环境政策次之,需求政策最弱;企业创新取向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创新取向在创新政策与企业协同创新意愿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最后,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并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需要,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发挥政府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协调领导作用;二是引导企业树立创新价值取向;三是确立企业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产学研协同创新作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在我国实施已经有近三十年。虽然在实践上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在理论上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协同创新开展的过程中,经常遇见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以至于协同创新关系难以形成。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与国家相应政策引导、扶持的缺失和不到位有关。虽然国家制定了很多倡导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但是具体的金融、税收、财政等激励政策较少;二是与企业长期以来形成的追求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有关。简单采用“拿来主义”能够使企业节约创新成本,也不用担心创新失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导致企业注重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技术创新。如何有效发挥创新政策的激励作用和增强企业的创新取向,是协同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困扰实务界,一直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方法。在学术界,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产学研合作绩效、知识转移等方面,并从理论和实证方面来分析它们的影响因素、相关政策等,而很少有人对产学研协同创新关系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因此,本文深入讨论了创新政策、企业创新取向、企业协同创新意愿三者之间的关系,丰富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相关研究。
本研究在回顾大量历史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创新政策、企业创新取向、企业协同创新意愿的内涵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再以企业创新取向作为中介变量,较为系统地探讨了创新政策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的影响关系;再将创新政策划分为供给政策、环境政策、需求政策三个维度,并据此提出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设;最后选取契合研究主题的成熟量表和经过验证的量表,并通过小样本预测试对初始问卷进行检验,删除不合格的题项后形成正式问卷。通过SPSS24.0和AMOS24.0两个统计分析软件对236份大样本数据进行分析,验证了相关假设。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创新政策及其三个子维度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中,供给政策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的影响效应最为显著,环境政策次之,需求政策最弱;企业创新取向对企业协同创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创新取向在创新政策与企业协同创新意愿之间起部分中介作用。最后,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并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需要,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一是发挥政府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协调领导作用;二是引导企业树立创新价值取向;三是确立企业在协同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