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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损规则亦称减损义务,此规则起源于英美普通法,是限制合同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围的一项规则,现在已被大多数国家的判例及立法所承认。我国民法体系中对此规则的立法体现在《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及《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虽有明确的立法,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减损规则的适用并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导致实践中多有该援引时未援引,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况发生。本文第一部分将首先对其定义和法理基础进行概括论述,并将其与过失相抵规则从制度背景、适用效果等方面进行辨析,以期能从理论上及实践中深刻地分析减损规则产生的渊源,和存在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将从先期违约情况下和实际违约情况下分别探讨减损规则适用上遇到的障碍和救济权冲突。第二部分论证了减损规则在先期违约时仍然适用,及适用时与受害方继续履行救济权的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实际违约情况下,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在选择继续履行救济权还是选择损害赔偿问题上各自的倾向,以此引出减损规则在我国与继续履行救济权产生的冲突,并对如何协调这种冲突提出看法。第四部分是对减损规则中一个核心问题,即何为采取了“合理措施”进行论证。首先借鉴英美法系上的形成的衡量原则并辅以司法案例说明。再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可的“合理措施”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总体而言,本文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采用了理论研究法、文献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主要在规则的正确适用方面力求有所创新。希望对未来减损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统一明确地适用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