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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人们购物的一种普遍方式,相应地打折促销活动也在增多,特别是各大电商开展的购物狂欢节活动,在激发消费者消费欲望进而使之进行消费的同时,退货率也始终高居不下,产生了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从2014年3月15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的第25条,备受各界关注,此前法学界众多学者便已开始探讨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及制度设计。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阶段,主要适用于网络购物领域的消费者撤回权,在具体的法律执行期间遭遇到了诸多问题。其实,法条包含的内容较为模糊不清,亟待得到改进,例如“退货”等一些常用的词汇在适用过程中仍旧需要对其进行解释论操作。此项权利成为一种立法制度而被确立于法律中,实际上是始于英国而非德国,1964年英国在其《租赁买卖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此后该制度渐渐得到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及确立,且都获得了一定的发展。本论文除导论部分以及结论部分外,主要分为如下三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明晰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从比较法以及历史发展的方向,加深关于国外立法对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的认识,通过梳理消费者撤回权的形成及发展历程,以更为深入地了解如今与消费者撤回权有关的各项规定。第二部分,研究和国内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相似的欧盟《消费者权利指令2011/83/EU》、《德国民法典》以及英国消费者合同取消权制度中,有关消费者撤回权的一系列规定,研究其在行使方式、撤回期间、风险负担和排外情况等方面的详细规则。并且为避免产生消费者滥用此种权利的现象,以及充分协调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利益上的关系,德国等国的立法者详细规定了可适用消费者撤回权的具体范围,以及其余与行使该项权利有关的内容。第三部分,依据前文中阐述的两个较具代表性的案例,明确了国内现行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问题:消费者撤回权的权利性质是什么,撤回权行使起算时间点在什么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消费者撤回权的规定解释为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以及消费者撤回权具体行使路径是怎样的,都需要我们结合理论对实际发生的问题进行重点探讨。第四部分,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应当借鉴欧盟指令、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在规定经营者具有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权力行使的期限和期间起算,在经营者推迟履行或拒绝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应考虑延长消费者行使消费者撤回权的期限;依据实际状况,规定在某些营业场所之外的合同(如远程交易等等)和一些服务性商品的消费可适用撤回权,进而从更大的范围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本人建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尽量细化不可由有关各方约定排除适用撤回权的情况,从而避免产生经营者为谋取自身利益而随意排除适用消费者撤回权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