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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预防、惩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过相当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缺陷也日益凸显。但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现阶段仍然有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教养制度如何进行改革加以研究。文章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通过总结分析不同历史时期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依据、性质、任务以及适用对象等方面特点的方法,论述了劳动教养制度性质的转变过程。劳动教养制度创建于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在特定历史时期为适应阶级斗争需要而产生的政治产物。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其大致经历了初创、发展、停滞、恢复扩展四个阶段。初期的劳动教养制度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在性质上既是一种强制教育改造的措施,同时也是一种安置就业的办法。其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坏分子。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的安置就业功能被取消,惩罚功能却逐渐加强,其性质被重新界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其适用范围也被不断扩大,并逐渐发展成为目前我国处理那些不够刑事处分的轻微违法者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且屡教不改的人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文章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公安部推行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后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从劳动教养的审批主体、审批原则、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审批程序、期限以及执行方式等七个方面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规范了审批主体,增加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正、及时、违法犯罪事实与劳动教养期限相适应以及不受非法干预等审批原则,明确了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限定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在审批程序上增加了办审分离、证据复核程序、合议程序、聆询制度、审议程序、回避以及律师代理劳动教养案件等方面的规定,缩短了执行期限,增加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方面的规定。文章第三部分从实体法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分析了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通过对比劳动教养制度规定与我国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存在的冲突,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制与国际接轨的一个明显障碍。然后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分析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程序、监督模式等方法,指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程序方面存在的审批权过于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以及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发挥作用有限等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述的是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构想。文章首先从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出发,分析了学术界的观点,主张保留并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然后从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打击违法犯罪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三个方面,说明了我国现阶段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最后笔者认为,应通过制定法典的方式,赋予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合法地位,并通过对比劳动教养在适用对象和适用目的等方面与刑罚和治安行政处罚存在的不同、分析未来劳动教养审批司法化模式设置、适用对象以及执行场所管理等方法,从劳动教养的性质、审批模式、适用对象、期限、执行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