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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和互联网的联系日益紧密,数字产品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量也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新兴税源,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对数字产品交易问题相当重视,都在积极采取税收政策。欧美等国家为了掌握税收主动权,积极地展开国际交流与协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在我国,数字产品虽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但是实际中数字产品交易已经屡见不鲜。我国目前对数字产品已经开始征税,但是征税的范围并没有覆盖全部数字产品,数字产品交易征税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而且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会产生许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应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产生的问题。本文将首先对数字产品进行界定,并对数字产品进行分类,了解其特征,对数字产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其次,数字产品交易发展飞速,为了保护我国的税源,对其征税有必要性。如果对数字产品交易征收新税会带来巨大的税收成本,那么应把数字产品交易纳入我国现行税制中,适应传统的税收原则对其征收增值税。但是对数字产品征税会产生一系列涉税问题,数字产品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纳税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益会制定利于本国的政策,这些政策间也会产生税收冲突。最后本文借鉴了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的法律,主要探索这几个发达国家是否对数字产品征税、征收什么税种以及如何解决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这些问题,并对解决数字产品交易税收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以及一些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的措施,希望能够找出对策解决对数字产品征税产生的问题。因此,研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问题,对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建立适应数字产品交易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我国数字产品交易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