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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发生后,大量房屋一夕之间被夷为平地,死伤无数。而大量房屋倒塌、人员伤亡也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即在巨大自然灾害面前,隐藏在房屋中的质量问题被暴露出来,是否有人因此受到刑事追究?是否有人因此作出赔偿?房屋质量引发的问题,又当如何解决?《成都日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我国三位著名刑法学专家,三位专家认为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是不能准确认定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地震介入因素还是质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有先解决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之上才能结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相关规定继续对刑事责任问题进行认定。综上,对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研究,必定离不开以下两个方面的探讨,即刑法因果关系方面、刑事责任方面。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共三个小节,背景与意义主要介绍地震介入因素与质量问题共存情形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追责难问题,并就追责难的破解之法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进行介绍;研究现状主要介绍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研究方面的现状,并揭示地震介入因素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研究方面的不足;研究方法主要介绍本文在写作过程中运用到的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第二部分是关系论。该部分共分三个小节,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评析主要就“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叙述与评论,主要目的是为刑事责任探讨选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作必要准备;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取舍部分,笔者选取“条件说”作为本文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充分阐述选取“条件说”的理由。地震介入因素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就“地震介入因素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地震介入因素会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进行论述,并为接下来的刑事责任探讨提供必要性支持。第三部分是责任论。共分为三个小节,刑事责任依据主要解决“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故该部分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中可能涉及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述,由于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事实判断,故地震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的破解之法被置于事实依据部分。刑事责任分类探讨主要就“不同刑法因果关系下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类探讨,由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是否出现危害结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故本文将刑事责任探讨划分为已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责任与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思考两部分。主观“故意”下的刑事责任主要解决:直接责任人员在心理态度为“故意”时,怎样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通说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当主观方面为“故意”时,它就不能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所包容;又因行为人侵害不同法益的故意心理态度会决定不同的罪名适用,故本文依据行为人侵害法益的不同,将主观“故意”下的刑事责任探讨划分为侵害“集体法益”下的刑事责任与侵害“个体法益”下的刑事责任,并以刑法第114条及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为例进行充分探讨。第四部分是完善论。共分为两个小节,增设过失危险犯是针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不足之处”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司法实践注重“职业禁止”适用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而提出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论。该部分主要就刑法因果关系方面与刑事责任方面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