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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期而至的突发性、严重的危害性以及对惯常社会生活的破坏性,使灾难具有广泛而强烈的社会关注度,因而也具有很高的新闻报道价值。快速、准确、适当地报道灾难性事件,是新闻媒体实践其监测环境、满足受众的知情权等重要社会职能的体现。同时,从受众的关注程度来看,人们偏向于追逐严重威胁自己生存和生活的灾难信息,无论与灾难有直接还是间接联系的人群,在灾难发生后都会出现短暂的“信息饥渴”,迫切需要媒体传递的信息来弥补这个空白。 我国一直是灾难多发国家,自然灾害和经济发展带来的人为灾害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作用,灾难性新闻报道能够迅速传递灾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稳定人心,对恢复灾后社会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搞好灾难性新闻报道是中国媒体必须承担的责任。但是反观我国媒体的灾难性报道历程,由于媒介环境的影响,我国的灾难性新闻报道一度出现了偏差,这种偏差也表现在约束媒介行为的伦理秩序上。由于我国还没有单独的新闻法,新闻媒体的约束大都依靠散见于宪法等法律文书和媒体自律文书,因此厘清新闻媒体的行为准则,建构一个完整的灾难性报道的伦理规范尤为重要。 5·12汶川地震报道在中国灾难性新闻报道历史上树立了里程碑式的典范。它的成功实践为我们如何建构灾难性报道的伦理规范提供了参考。本文以汶川地震报道为例,具体分析了媒体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灾难性新闻伦理的建构必然涉及到灾难事件的传播主体和传播行为的伦理规范,传播主体包括新闻媒介和媒介从业人员两方面;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规范,具体包括新闻信息取舍和建构两块,如对于灾难性新闻价值的判断、新闻信息的获取、选择取舍、新闻传播行为的实施等方面的伦理规范。 其次,汶川地震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伦理失范之处。这些失范大致包括: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媒体虽然在此次报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传统新闻伦理没有很多对新媒体的约束条款;新闻工作者在信息获取过程中缺乏人文关怀,建构的信息不够全面。由于汶川地震的典型性,我们可以将这些失范看作是当前我国灾难新闻报道的通病。新闻伦理失范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考虑:首先,新闻伦理建构不能随着社会特别是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呈滞后状态,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其次,媒介经济环境的影响使得人们容易以经济伦理来指导新闻传播行为,忽视了经济伦理和新闻伦理的差异;最后,媒体当前在制度和人员配备上的缺陷也是导致伦理缺失的重要原因。 最后,通过对于汶川地震报道规范和失范的分析,约束媒体灾难性报道的伦理规范已经被建构出来,但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如果被用于实践,必须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的保障。结合外国的新闻实践,作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希望可以对灾难性新闻报道的伦理建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帮助。同时,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个理论构想,认为传统新闻伦理中应当添加以“泛人类中心说”为核心完善起来的伦理条款,适应保护生态环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