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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出入人罪”是《大清律例·刑律·断狱》中的一条,主要用来约束官吏的审判行为。该法律重点惩治官吏的渎职擅断行为,在一定的范围给予司法官吏以警戒和威慑,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司法官吏的行为,相当程度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 清“官司出入人罪”由律文及6条例文构成,附之以吏部处分例及部分成案,构成彼此相互联系的法规体系。该体系既包含各级承审官员在审理案件时故意,或者过失而失出失入人罪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又有因此罪而应该承担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以及上下级承担的连带责任。“官司出入人罪”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它律例中也有以出入人罪论的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官司出入人罪”所承担的罪名也不相同,进而有了比较严密的责任体系,在处理官吏利用手中的司法权而任意裁断罪责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司法官吏的行为,减少冤滥案件的发生,也弥补了程序上的不足。一法立,一弊生,“官司出入人罪”法规体系看似严密,但彼此内容重复而处罚不一,又在很大程度上给司法官吏上下其手提供方便。 本文通过对“官司出入人罪”律例的沿革、律例内容,以及吏部处分例、成案等与之相关的法规的解释和分析,在综合评价“官司出入人罪”的罪名基础上,以相关的案例探讨该律例的具体实施过程,通过实施看该律例在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分析其利弊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