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经历了从陆地到海洋,从海洋到大气层,从大气层到外层空间的逐步拓展过程。1957年10月4日,人类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一前苏联“斯普特尼克1号”的上天,开辟了人类探索外层空间活动的新时代。总揽现存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对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比较少,而且绝大多数条文属于原则性的规定,其可执行性比较差。本文以国际法中的《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关于救援宇宙飞行员、送回宇宙飞行员及送回射入外层空间之物体之协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五大公约及其它相关国际文件为依据,简述了人类外空活动的历史、现状及可预见未来发展,简述了外层空间的法律概念、法律地位及其分界的国际争议,分析了人类外空活动所产生的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通讯干扰以及空间碎片等对外层空间环境的各种影响及其成因,详述了外层空间法五大公约中对外层空间环境的保护规定以及公约的不足之处,分析了相关的损害赔偿之责任制度,包括外空活动致损的责任主体、求偿主体、主体缺失情形、归责原则及赔偿的范围、途径等问题。通过本文说明可知,外层空间及所拥有的资源,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外层空间不在任何国家主权范围之内,使得外层空间极易受到污染和破坏。人类不能再走过去那种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致使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由于外空活动带有全球性质,涉及到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国家的权利义务,因此,通过寻求国家间的对话与合作对外层空间进行保护,亦即外层空间的国际法律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与紧迫。通过本文对公约缺陷的分析论述,提出了推动高层次的国际合作、提高科技水平、改进相关机构设置、完善现有公约内容、制定新约等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建议,以期能对外层空间的法律保护贡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