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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涉及胎儿尤为胎儿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频频见诸于报端,引起人们关注,并引发了人们从道德伦理、法律、社会公共政策等多个角度对该类事件进行探讨。就法律层面而言,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处理该类问题有时无法可依。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在胎儿利益民法保护问题上的有关理论、学说见解以及司法判例或案例,其中更是将胎儿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作为重点,区分不同侵权情形进行分析,希望对我国相关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完善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论文的意义和目的。
第二部分为胎儿的概念。文章首先从法学上和医学上对该概念进行对比,之后得出法学上胎儿概念的特点,最后尝试对法学上胎儿概念的内涵加以明确。
第三部分讲胎儿利益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文章从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三方面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民法理论基础加以探讨,其中,罗马法主要是一些概括性的原则,英美法系的理论探讨集中在一点上,即胎儿是否是一个法律上的“人”;大陆法系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说和法益说,笔者逐一对它们进行介绍、分析,经过比较,认为我国采用法益说,更为妥当。
第四部分介绍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实践。立法情况的介绍也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部分,其中,大陆法系包括总括的保护主义和个别的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则主要介绍英国的“生而残障民事责任法”。
第五部分讲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介绍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主要包括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本文则以胎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探讨的对象。其次,文章分五个部分对胎儿人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一一加以分析。这五种情况包括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其中,一般情形包括三种,即:胎儿受侵害致身体受损、胎儿受侵害致健康受损、胎儿受侵害致死亡,特殊情形包括两种,即wrongful life、wrongful birth之诉,以及父母作为侵权主体的情形。
胎儿受侵害致身体受损的情形非常少见,而一旦发生,较易处理。胎儿受侵害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最为常见,对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均赋予胎儿以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纳入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框架之内,此时要注意侵害行为的发生时间以及诉讼时效问题。胎儿受侵害致死亡的情形分为胎儿受侵害活着出生、随即死亡的情形,和胎儿受侵害致母亲流产或娩出死体的情形。这两种类型中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英美法系认识不同,未能达成一致,建议我国切合实际,对这两种情形采取一致的处理态度,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赋予胎儿的母亲。
wrongful life和wrongful birth之诉在案例中常常并存,其中,前者即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常常遭到否定,父母的损害赔偿主张常部分被加以肯定,我国有个案对这两种诉讼进行探讨,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加以评论。对于父母能否作为胎儿损害赔偿主体的情形,有较少的个案和个别国家的立法,对此,文章经过分析,得出应当以否定为原则、以肯定为例外的结论。
第六部分为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建议。文章梳理了民法典“建议稿”相关部分的建议内容,对它们进行了介绍和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