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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鉴定制度逐渐显现出滞后的趋势,出现了许多与诉讼价值目标、庭审方式改革、证据制度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环境纠纷因其涉面广泛、问题复杂、取证困难等特殊性反映出对鉴定意见更高的依赖性。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我国环保事业蓬勃发展的中流砥柱。在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司法鉴定制度。可是,《决定》的出台并没有彻底扭转改善我国司法鉴定“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环境纠纷领域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更是无从谈起。为尽早使环境司法鉴定在我国得到广泛、规范、有效地运用,有必要对我国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在革新、完善过程中的各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站在法理学、环境法学和诉讼法学的高度,首先以司法鉴定的概念为切入点,论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特征及基本构成内容,接着分别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程序的基本现状,明确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总体上存在的弊端以及在环境领域相关制度设置的缺失。其次,分别从宏观、微观角度,通过对我国环境问题现实国情、立法状况的概括,并借助一则案例和一组数据归纳总结出我国环境侵权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林立、鉴定程序混乱、相关制度设置缺失等基本现状,紧接着对上述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说明。而后,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提出该制度革新完善的必要性;并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为代表,以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程序设置的经验借鉴为重点,再对我国环境监测技术、环境司法环境、环境机构设立情况进行补充分析,以此旨在说明革新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的现实可行性。最后,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司法鉴定工作基本现状,依靠法学所凸显的保障性价值作用和手段,试从环境侵权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环境侵权司法鉴定程序、环境侵权司法鉴定中的其他问题三个方面对革新与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设计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