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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是海洋世纪,海洋将成为开发新资源的主战场,其中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遗传资源已成为世人最为关注的海洋新资源之一。但目前,国际社会还尚未确定“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各国对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区域”遗传资源究竟属于“区域”制度范畴,还是属于公海制度范畴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对“区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探讨与该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问题。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了一些与“区域”遗传资源有关的概念,接着介绍了包括“区域”在内的整个深海海床的生态系统概况,以及影响深海海床生态系统的人类活动,为论述“区域”遗传资源的管理奠定基础。第二章考察了“区域”遗传资源管理的现有国际法律框架,介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条约中有关“区域”遗传资源管理的内容,并指出现有国际法律框架在“区域”遗传资源管理问题上存在的法律空白。第三章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般原则,阐明了“区域”遗传资源应当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制度,接着探讨了“区域”遗传资源法律地位引发的几个相关问题,诸如该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等。第四章介绍了国际社会在“区域”遗传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方面已经和正在采取的行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区域”遗传资源管理的几种途径,并突出强调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章在分析了我国参与“区域”遗传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现状之后,认为应尽早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积极开展“区域”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以便将来在这一领域里占有与我国地位相称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