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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使用一个可比语料库和三个平行语料库分析了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语言特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三个英译本(CL1、CL2和CL3)进行了评估。本研究试图通过将语料库的方法应用到汉英法律翻译的评估中,以提高《合同法》的英译质量。
《合同法》是中国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商业贸易中很多国外投资者及商人经常查阅《合同法》的具体规定,多个英译本相继出现。国内不少法律翻译领域的译者和研究者对《合同法》的一些英译本也进行过研究。但由于他们仅凭借个人在法律翻译方面的实践经验,而未能结合考虑现行英美法系合同法语言的实际特点,他们的研究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观偏见或个人好恶的影响。为了提高《合同法》英译的质量,本研究参照英美法系合同法原文对《合同法》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英译本进行了分析评估。
本研究采用了系统功能语言学为理论框架。系统功能语言学认为,语言的形式系统实现语言的功能(意义),而语言的功能决定于语境(语域、语旨和语式)。系统功能语言学家通过研究语言的特点探索语言的功能(意义),并试图在社会语境下解释语言的功能。因此系统功能语言学对实际应用中的语言进行了全面的描述,有助于对《合同法》进行系统地评估。
本研究收集了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四国的现行合同法,使用WordSmith自建了一个可比语料库,并在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框架下分析了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语言特点。本研究还使用WordSmith分析了三个译本的语言特点。本研究继而通过对比译本与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语言特点对三个译本进行了评估。最后,本研究通过ParaConc使用三个平行语料库(有三个英译本和汉语原文组成)解释了翻译中的一些问题。
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如下:
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语言特点有:
(1)英美法系合同法倾向于使用not否定法律行为,而相对较少地使用no否定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主体或法律客体。
(2)英美合同法语言中被动语态的使用较为普遍。但较少在被动语态中使用by来强调实施某一法律行为的法律主体。
(3)更倾向于使用if,而不是where引导条件状语从句。that引导的限定性定语从句比which引导的同类从句使用频繁得多。
(4)法律赋予权力时,情态动词may是首选情态动词。Shall和must都可以用来规定义务,但must常用在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者之后。
(5)除了频繁使用定冠词the,还大量使用有较强指向力的this,that,these和those等指称代词。
(6)很少使用一些研究者认为常用的here和there合成词。
《合同法》英译本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1)译本在情态动词的使用方面较大地受到汉语原文用词的影响。如大部分汉语中的“可以”和“应当”被分别译成“may”和“shall”;
(2)译本在连词、情态动词和否定句的使用方面不符合英语合同法的语言规范。如译本比可比文本使用过多的“may”和“shall”而几乎不使用“must”。
(3)译本在使用指示代词以及here和there的合成词时,有时会导致读者的误解。译本在应当使用“this”,“that”、“those”和“these”时仍使用“the”。
本研究对汉语立法文本英译的评估与实践有以下意义:首先,译者在汉语立法文本英译时应当参照英美法系立法语言的使用规范。其次,在汉语立法文本英译中使用可比语料库有利于保证译文的准确性:可比语料库能提供立法英语的地道用法和大量的例证;在评估中使用平行语料库有助于发现译文中普遍存在的翻译问题以及对某些翻译问题做出解释:平行语料库便于检索某个词或句式的所有译法。再次,译者在汉语立法文本英译时应当尽量避免受汉语立法语言措辞的影响。最后,以系统功能语言学为理论框架,有利于对汉语立法文本的英译进行系统全面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