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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存在与取得方式的突破使证据法学与证据立法都面临多重考验。民事纠纷呈现网络化的趋势,存在于网络或电子设备中的电子信息对案件事实认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伪造的电子信息没有被排除而作为证据使用,将导致法官做出错误的裁判,正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显得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互联网法院成立后,普通法院与互联网法院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率存在较大偏差。对两类法院裁判的分析比较可知,我国实际审判中存在不同法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理由有偏差甚至矛盾、混淆证据资格与证明力的审查、以关联性认定规避真实性认定等现象。本文认为,如果没有体系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这些现象将继续存在。本文以案例分析、文献分析、域外比较为主要研究方法,以区分证据的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为理论基础,否定电子证据“易失真”论,阐明通过司法证明模式辩明形式真实、实质真实由法官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的理论依据。通过考察并借鉴域外关于对界定电子证据的原件、特征、推定真实的相关规则,重新界定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原件涵义与真实性,提出建立适当的电子证据保管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强调对电子存证技术的质证与提高法庭信息化与鉴定技术,通过设定电子证据推定真实情形、考察存证机构资质与操作、识别电子证据独特性、公证电子证据认定四个方面来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以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共有四个章节。正文第一章对收集的1452起司法裁判进行分析并梳理具体认定理由,归纳普通法院与互联网法院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审判现状,分析现状成因,总结出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应当从(1)证据原件应如何界定、(2)电子证据真实性如何证明、(3)公证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思考。第二章,阐述证据真实性涵义与认定方式,分析电子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涵义,明确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应当区分形式真实与客观真实,通过司法证明的方式辩明形式真实,实质真实由法官依据其他证据做出判断,并说明有关证据规则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适用问题。第三章为域外经验借鉴部分,分别考察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与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的相关规定,梳理有益经验,借鉴两部域外法律关于电子证据的特征、原件与推定真实的制度理念,在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时应当着重思考的内容。第四章,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有必要重新界定电子证据的本质、原件以及真实性的涵义。构建适当的电子证据保管制度,消除普通法院与互联网法院因审理模式不同而出现认定的偏差。最后分别从举证、质证、认证三个层面提出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