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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包括治安秩序在内的社会秩序发生了显著变化,治安工作相应做出调整,呈现为不同阶段的不同模式。为了厘清“国家—社会”关系变化对治安秩序的影响,以指导未来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需要构建适当的框架,将其置于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治安模式的变化和调整的表象中,历史地描述治安秩序的状况,从内在逻辑上认识“国家—社会”关系对治安秩序的影响。为此,首先从治安秩序的结构入手搭建用以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描述治安秩序的框架:治安秩序由治安主体、治安规范与治安实体三个构成要素在一定的治安环境中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中生成。根据各构成要素的性质,可分为客观实在范畴的治安实体与主观建构范畴的治安主体、治安规范,主观建构范畴往往是被动和滞后的。因此,社会秩序变动过程中治安秩序调整的大致表现为“社会秩序变动——客观实体变化——主观建构响应”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国家—社会”二分视角将治安秩序构成要素划分为国家与社会的不同层面,进而形成分析框架。随后,运用框架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考察改革开放前后我国治安模式的演变历程,并将该过程分为“国社一体”时期、探索和发展期、成熟和分化期三个阶段。从分析框架中发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治安模式的演变历程,实际上是最初被国家领域兼并控制的社会领域经改革开放的过程逐渐从国家领域中分离、发展,随后形成公共领域主动参与影响社会秩序的过程;治安模式的调整反映了国家从全面控制到妥协、认同再到引导、协作的过程。通过“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治安模式的演变可预见当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的两种倾向:通过技术手段提升管理能力以再次实现“国社一体”的控制倾向;通过与社会力量积极对话并引导其参与治安秩序维护,与国家力量合作构建开放性体系的协作倾向。应当警惕控制倾向,并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构建协作性与控制性在不同层面、同一目标下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