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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层面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严到宽的发展历程,而理论界对它的各种讨论声音从未休止,司法实践中又很难一一照搬遵循。为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以新民诉法的法律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及相关法理进行研究和讨论是非常必要的。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的沿革做系统阐述,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出台前后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对比。接着说明举证制时限制度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的设置不仅改变了我国民事诉讼的理念,使其从原来注重实体公正转变为更为关注程序公正,而且改变了整个民事诉讼的制度,其影响远远超出证据制度本身。概述的章节里着重探讨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65条和证据失权制度。第二部分通过对当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六个国家、地区相关制度考察分析,分析制定法律的立法环境和配套措施,并从中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重点探讨创建“强制答辩制度”和如何有效监督法官的自由心证等问第三部分将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重点围绕“新证据”概念界定以及惩罚措施适用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证。并通过解读不同民事诉讼参与人的心理及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的影响,集中研究法院行政化管理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的制约和消极后果。第四部分将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对充实和完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笔者是坚持构建较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相应地要完善审前准备程序,规范证据交换流程,法官行使必要的释明权,并建议借鉴“证据调查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