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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脆弱一环,而贸易是诸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致危因素中不可忽视的影响因子。在环境问题全球化和国际环境公约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以CITES公约为代表的国际环境公约履约收效显著,因此,以CITES公约的履约角度研究国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及保护的法律机制,寻求新的完善路径,在提升我国对于CITES公约的履约能力等方面兼具国际和国内双重意义。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不同文本的法律保护界定和标准认定,CITES公约是与贸易相关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公约,公约的法律保护机制对中国解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两个维度的问题有特殊的意义。目前美国、欧盟、香港地区在这些层面上有很多可资借鉴的先进做法。本文在此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及保护的履约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的对策。
本文以CITES公约履约为新视角探讨我国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及保护法律机制和履约成效,得出依然存在法律内容的缺失和法律实施的局限等困境,并且试图以问题为导向,借助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及保护的履约机制完善构想,即在履约法律规定方面,整合现行法律和制定行动方案,确保增强履约系统性和协调性,在履约法律实施方面,应该调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名录、精细化进出口的证明管理、完善野生物种的标记化管理、明确野生物种限定口岸管理、建立履约合作机制,以此实现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内履约和保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不同文本的法律保护界定和标准认定,CITES公约是与贸易相关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类公约,公约的法律保护机制对中国解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两个维度的问题有特殊的意义。目前美国、欧盟、香港地区在这些层面上有很多可资借鉴的先进做法。本文在此研究基础上,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及保护的履约法律规定和法律实施的对策。
本文以CITES公约履约为新视角探讨我国对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贸易及保护法律机制和履约成效,得出依然存在法律内容的缺失和法律实施的局限等困境,并且试图以问题为导向,借助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及保护的履约机制完善构想,即在履约法律规定方面,整合现行法律和制定行动方案,确保增强履约系统性和协调性,在履约法律实施方面,应该调整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名录、精细化进出口的证明管理、完善野生物种的标记化管理、明确野生物种限定口岸管理、建立履约合作机制,以此实现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国内履约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