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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间的非法集资现象频繁出现,对我国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何谓非法集资,民间的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为何,一直是刑法学界所探讨的问题。吴英案在我国是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件,其发生绝非偶然现象,是资本运营环境滞后于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的必然结果,反映出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认可民间借贷与社会众筹的合理性并为其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撑、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进行更为明确的划分、为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是目前立法的当务之急。笔者将以吴英案为例,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研究。对非法集资的三个构成要素,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以及“社会公众”等进行法律分析,梳理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厘清非法集资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并透过吴英案提出自己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看法,为今后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的第一章,对吴英非法集资案的始末做出了简单描述,在庭审中检方与吴英的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本文对双方观点进行了归纳,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和“社会公众”三个方面列出控辩双方的观点,并从审判过程中的争议和理论界的争议两个角度对吴英案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二章,与上文提到的法律观点密切相关,进一步分析关于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并展开讨论。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最终形成了自己对吴英案的观点。(1)关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根据当事人拿到他人财产时的心理状态,以及拿到资金后做出的一系列行为再进行认定。(2)使用欺诈手段,案件的起因是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吸引投资者,但并不构成使用欺诈手段。(3)社会公众,吴英集资的对象范围较广,可以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综上,笔者认为将吴英的行为认定为非法集资过于牵强,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应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文的第三章,通过上文对吴英案的分析,结合案件提出了笔者的法律思考。我们的法律要给民间的融资行为提供足够的空间。另外,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也需要我们的立法更加科学,应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细化的规定。综上,笔者提出三点思考。首先,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保护体系;其次,对于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理方式可采取“先民后刑”的处理方法;第三,完善集资诈骗罪的立法,使实践的可操作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