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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基层法院的巡回审判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为推进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贡献了巨大力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从制度上对巡回审判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地区差异、民众法律意识、巡回法庭办案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巡回审判没有形成较为规范的制度体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问题。如巡回审判由于成本过高,使得个别法院中巡回审判制度成为摆设,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下去,或者巡回审判宣传不到位,使得民众不了解这种诉讼途径,以至于鲜少采用。笔者认为巡回审判制度之所以能在各种诉讼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是因为巡回审判制度的社会功能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民众对法律、对诉讼制度的需求。因此,要想发挥巡回审判制度的最大效能,必须要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制度的社会功能。可以说,实现巡回审判制度、完善巡回审判制度的前提,就是要正确认识到何为巡回审判制度的社会功能,针对其社会功能的实现与完善提出解决方案,才能最终实现巡回审判制度、完善巡回审判制度。因此本课题将以曲靖市“巡回审判试点法院”的沾益法院花山中心法庭为例,对沾益法院的具体做法进行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巡回审判的社会功能。根据巡回审判的社会功能对乡村巡回制度的构建提出有益的建议,为具体的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参考与借鉴。
本研究通过对曲靖市沾益县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的具体情况,及其辖区内的派出法庭巡回审理的情况的分析调查,从当事人、法官、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及司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对巡回审判的社会功能进行法理分析。在结合实证分析与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巡回审判的局限性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法律规定如何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巡回审判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