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完善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hsd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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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确定采用“注册原则”,即不管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申请人就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商标的该种注册制度却导致了两方面不可忽视的弊端。其一大量商标被注册,但是这些获得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却经常长时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导致注册商标的闲置,浪费资源从而不能真正发挥注册商标的价值。其二很多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自己不对该商标进行商业上的使用,而是用来通过转让给真正需要的人来牟取高额利润或者通过商标侵权诉讼的方法打击商标使用人从而获得侵权赔偿。我国商标法为了制止这些行为的大量发生特此设立了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该制度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很难避免这些行为的发生,同时我们很难确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使用判断标准具体是什么。另一方面仅仅凭借该条款规定,商标局是很难规范商标专用权的管理的。这其中还需要我国商标法从商标注册取得制度的完善,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需要将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整理、收集并向商标局汇报和商标局需要对注册商标在规定时间内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以及注册商标持续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对未按规定进行使用的商标进行警告、撤销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方法来督促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使用。在“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撤销案中,申请人丹乔公司以商标“007JAMES BAND及图”、“007占士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与商评委一审、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裁定判决结果,商标局作出商标“007JAMES BAND”,“007占士邦”继续有效,驳回丹乔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商评委将商标“007JAMES BAND及图”、“007占士邦”撤销、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的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占士邦公司提请再审被驳回。探究其原因是因为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使用判断标准不同导致的。同时从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应该从中得到启发即权利人要对自己的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证据的搜集管理,相关部门要做好商标使用的监管工作。本文第一部分将从“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撤销案为例,引出整个文章要讨论的问题,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被撤销该制度的法理依据以及注册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他人申请撤销,在案件的处理中决定商标被撤销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如何进行判断.得出的结论是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申请撤销,撤销与否的判断标准是该商标在系争三年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同时通过该案件发现仅靠使用判断标准是不能完全及时有效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浪费了时间,金钱,降低了司法机关的行政效率。所以也必须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其他方面加以完善,才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本文第二部分先介绍分析了目前商标取得制度的类型及优缺点和我国现在采取何种取得制度,为了避免该制度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设定了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然后接下来介绍分析商标使用制度的概念和商标使用的意义,紧接着分析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从而判定出何种使用是指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中规定的使用行为,何种行为不是该制度中的使用行为。从而发现只要是对商标进行了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业上的使用、使用的主体是注册人或者注册人监控之下、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是为了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即使是瑕疵使用但是未改变商标显著特征、不合法的使用都是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行为。但是在文化创意方面、高等院校这类主体并不要求该商标在短时间内进行商业上的使用,更不能因为其连续三年不使用而予以撤销。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被撤销的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时或者提出后,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则不能再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本文第三部分笔者通过“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撤销案的启示发现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仅仅靠通过界定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来督促其使用商标以防止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是不能够保证注册商标积极有效的使用的。这时候就需要完善商标法的相关制度,即如何应对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同时从其他方面将该制度加以完善。笔者在这部分提出了完善注册商标的具体措施。笔者建议第一方面商标局应限定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资格,规范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行政处罚来减少“商标抢注”,“商标囤积”现象的发生,同时对撤销的商标建立资源备选库,保证商标的使用价值尽快实现。第二方面商标法应增加商标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供初次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明.并在以后的使用期间定期将使用情况告知商标局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规范商标局对没有正当性理由不使用商标的惩罚措施以此来监督商标的使用情况。第三方面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基础上增设停止使用累计五年予以撤销制度,防止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象征性使用。第四方面完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只有同时通过这几个方面的完善,注册商标的不使用现象才会较少,商标局的办案效率会提高,同时对商标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举证分配义务更公平。本文第四部分,笔者通过结合“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撤销案的复审决定、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给出了“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撤销案中商标使用的判定标准,笔者认为商标权人提供的证据:服装吊牌、印刷合同复印件、加工费发票复印件、发货单等可作为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虽不是在系争三年但从商标法设立撤销三年制度的目的,商誉等方面来看,不应适用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这一制度。文章该部分接下来提出了完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管理的具体措施。首先在向工商局申请注册“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时申请人应向工商局提供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会在哪些类别上使用,如何使用,何时使用,并签订使用承诺书若无合理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承当相应责任,其次在注册一年后向商标局提供“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的使用证据,使用过程中仍定期将使用证据向商标局提供,在这个过程中商标权利人要注意收集整理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传活动情况的记载等商标使用证据,保存好与销售商,广告商等之间的合同发票,以便在被他人提起诉讼时,能及时有效的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丹乔公司在对“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进行撤销申请时应提供该商标市场调查报告,商标未使用证明。通过这种方式对于“007JAMES BAND及图”商标自身商标权的维护以及其他的注册商标都可以起到一个启示作用,保证权利人是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有效的避免了对于他人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商标的行为发生带来的不利后果,也有利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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