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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人都是消费者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消费者往往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进行消费者运动,消费者运动促成了消费者权益的确立与保护。肯尼迪总统首次使用了“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获得救济的权利”是消费者五项基本人权之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了权利救济的五种途径,分别是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途径在一定范围内都起着解决消费纠纷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仲裁相较于其他四种解纷途径,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程序简便灵活、一裁终局,效率高;保密性好,维护商誉;裁决结果有强制执行力等。但是,在现实的消费纠纷中,仲裁却没有发挥应有的解纷作用,备受冷落,究其原因,主要有文化障碍、制度障碍、司法障碍和仲裁机构自身障碍四个方面的因素。
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会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事。国家要做的事情是提供各种设计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并赋予其程序选择权。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针对消费纠纷的仲裁机制。本文主要论述如何完善消费纠纷的仲裁解决途径,以期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就是要文化先行,加强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形成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理解和信赖的良好氛围。其次,消费纠纷仲裁机制正常发挥作用还需要法律层面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我们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消法》和《仲裁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消费纠纷仲裁条例》。规定相应的机构设置、仲裁员的选任、费用、仲裁程序、效力等内容,从而结束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地方各自盲目为战的局面。从法律层面认可消费纠纷仲裁,建立独立的消费纠纷仲裁制度。
在完善消费纠纷仲裁机制的过程中,努力克服阻碍仲裁适用的各种障碍性因素,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理念与经验,构建适合我国的消费纠纷仲裁机制。并且在此基础上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相信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充分体现出仲裁的优势,仲裁在消费纠纷中就一定会占据一个合理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