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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成立至今,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不断地发展变革,政策性银行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策性银行改革纳入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范畴。在政策性银行改革中,政策性银行的监管改革成为其中重要一环。政策性银行监管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银行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由于缺乏政策性银行基本法和专门的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致使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运行机制存在着许多问题,政策性银行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监管内容等规定并不具体明确,阻碍了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我国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特殊功能,具有与商业银行不同的特点,不适宜与商业银行适用同一套监管体系。为使政策性银行能健康稳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立法形式确定政策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政策性银行监管主体,在监管价值取向、监管手段、监管工具及监管重点方面,建立有别于商业银行监管的模式。在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的制定上,因行制宜,一行一法,根据三大政策性银行不同定位、不同业务范围制定符合各自发展需要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政策性银行具有强烈的政策色彩,对政策性银行立法应保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国家政策调整对政策性银行经营业务及发展方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