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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做为纯粹的线上化交易,虚拟化的客户体验,大大节省了资源的消耗,节约了金融成本,直接提高了投融资的效率,加快了市场经济的运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取得了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但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性也导致了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给非法集资、诈骗行为的滋生提供了便利,因此必须加大对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监管力度。 我的论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概括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整体状况。其次介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体系的现状,并分析了当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管主体不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征信体系不健全,安全风险控制薄弱等。再次,对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的经验启示予以借鉴。最后,从监管主体、法律体系、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大数据征信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具体包括:在监管主体方面要遵循行政主体与行业主体并重的监管主体设计,并且要相互协调,相互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要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模板,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信息披露方式要简洁明了,语言通俗易懂,保证信息披露结果的真实有效;加强对于投资者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构建互联网金融申诉和投诉渠道;此外是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民营征信机构为辅的征信体系,并且加强征信体系的资源共享。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监管,对违法行为能够提前预警,采取实时跟踪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